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障碍
发布时间:2014-11-10 16:48阅读:656
首先,是法律基础问题。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载体是专项资管计划,而资管计划是能否实现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仍存在争议。解决方案有三:一是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对此作出规定,但这种作法不太现实。资产证券化的母国美国的有关法律,也是散见于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法律中,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移植自美国,法律上采用其立法体例能更好地配套;二是修改《信托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作为SPV,但这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很麻烦;三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资产管理计划的SPV性质进行确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为资产管理计划本身采用的是信托法理,只要确认一下,相应的法律不稳定性即可消除。
其次,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条块分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轫之初,与国际上由保险和养老基金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的作法不同,大多由银行认购,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在银行间市场。但这种做法,使得风险累积在银行系统,极易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市场要得到发展,关键是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这些银行之外的长期投资者入市。尤其险资,在长期资产配置上,往往具备更大的优势。
所幸的是,银监会和证监会正牵头制定发展方案,积极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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