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做市获放行
发布时间:2016-9-24 19:15阅读:617
其实早在两年前,私募机构参与做市就已经提上日程。在2014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扩大做市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但由于私募机构做市涉及事项较多,直到今年5月份,证监会才正式对私募机构参与做市作出回应,认为私募机构参与做市,对做市商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评审方案》明确,具备下列8项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
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近3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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