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造假情况完全不知悉,有悖常理
发布时间:2016-9-8 21:39阅读:590
证监会发布的上述处罚决定显示,信达证券在核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而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开资料两名当事人材料包括:寻源,男,1973年6月出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李文涛,男,1975年8月出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振隆特产IPO签字保荐代表人。
据悉,在听证中,当事人寻源、李文涛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曾提到:“发行人财务数据造假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高度隐蔽化的行为,在主观上信达证券和二人对此毫不知情,更未参与;在客观上按照正常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进行履职不可能发现发行人的造假行为,要求其发现发行人的造假行为已经超出了通常业务核查能力范围。”
不过证监会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认为信达证券在振隆特产IPO核查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结果与过程并存的原则,其核查工作不充分、不彻底,持续性的、多方面的不勤勉尽责,忽视发行人的造假迹象,导致未能发现发行人首发过程中的财务造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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