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8-19 16:53阅读:691
1、客户开通A股账户后交易经验已满两年,后又注销账户及撤销指定交易,如果客户再次开通A股帐户,那么交易经验是按第一次的起算还是按最新开户的账户时间起算?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因此,客户的交易经验应按第一次开户并发生首笔交易之日起算。
2、客户已在某家券商开通深圳A股证券账户,能否在另一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管理模式,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可以在任一家券商开通账户权限。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另一家券商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3、个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500万元以上的证券类资产要求是否能包含开放式基金?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其中,明确指出了计算证券类资产时包括基金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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