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符合五类条件
发布时间:2014-8-18 14:58阅读:878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试点办法》规定,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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