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
发布时间:2016-3-11 10:15阅读:4426
随着证券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走向阳光化,私募基金备案成为了阳光私募的必经之路。根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将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总结如下,供管理人参考,通读文章后仍有疑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话联系我,联系电话:134-2627-1326,联系人徐经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一、登记备案主要内容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产品备案前自查事项:http://bj.gtja.com/p/014795/
1、自2月5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自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3、自2月5日起,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协会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5、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
经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上进行公示。
(二)私募基金信息公示
经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等基本信息,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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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