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标的股
发布时间:2015-12-30 23:08阅读:1477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融资融券标的股(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 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试点初期暂不执行),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股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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