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重在内部自治
发布时间:2015-12-17 22:43阅读:418
私募基金重在内部自治
除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在16日晚间同时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出了征求意见的通知。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显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
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
“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基金业协会指出。
本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私募基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重在内部自治,不宜实行严格监管,而应当通过原则性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形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本报也发现,指引采用了指引的方式而非固化的标准合同文本。目的就是在于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给予私募基金自治的权利。
“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不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信用的背书,自律规范只是提供了订立公平契约的基本保障,成熟的投资者才是市场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投资者教育是另一项更为基础而任重道远的工作。”洪磊也表示。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https://static.cofool.com/licai/Home/image/counselor/read-yz.jpg)
![](https://static.cofool.com/licai/Home/image/counselor/read-y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