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不服判决上诉今二审 当庭争辩不承认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15-12-9 10:38阅读:524
光大证券(22.25, 0.11, 0.50%)不服判决今上诉 当庭争辩不承认内幕交易
新浪财经讯 12月8日消息,光大证券不服“乌龙指”索赔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天下午两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光大证券并不承认“乌龙指”事件构成内幕交易,并且双方就光大证券主管是否存在过错、与投资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计算方式等几方面再度展开争辩。
此前9月30日,光大证券“乌龙指”发生2年之后,首批相关民事赔偿案落定。彼时审判长宣判,2013年8月16号下午13时至14时22分买入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的六大类投资者将获得赔偿。
当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等8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6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驳回2人的诉讼请求。其中,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296124元。
而该案第二批索赔包括杨某等23人的起诉于10月23日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5起案件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其余18起案件共计判令光大证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66492.4元。
对此,光大证券不服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二审于今日开庭。庭上,光大证券与投资者代理方产生争辩。其并不承认“乌龙指”事件构成内幕交易,并且否认光大证券主管存在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以及对于损失计算方式也与投资者产生分歧。
光大证券表示,内幕信息是涉及上市公司及公司证券的信息,而不是面向整个证券市场的信息,作为投资主体的光大证券,没有义务向其他投资者披露自己的投资情况,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而投资者代理方则认为,对于引起市场剧烈波动的投资行为,光大证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公布,而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光大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当时公司表示是杨建波的个人行为。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辩称,公司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并无因果关系。“上午的交易只是造成了第一波上涨,冲高回落后,第二波上涨是由于投资者所致,下午的下跌也是市场因素所致。而且从被上诉方投资人李春辉的交易记录来看,交易次数相当频繁,不排除程序化交易的可能,而这与市场信息无关。”
至于损失计算方式,光大证券也提出了疑问。以索赔者李春辉为例,他们认为,至少少列了2笔8月20日的卖出交易,造成了损失的过高计算;对于另一投资者马讯,他们也表示少计算了2笔涉嫌内幕交易期间完成的交易,多计算损失420元。
而今天除了光大证券上诉之外,还有一位一审被驳回索赔诉求的投资者上诉。因其交易时间不符合法院认定范围而被驳。(新浪财经 许旻 彭苏平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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