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规则详细版
发布时间:2024-1-30 13:23阅读:420
新三板交易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股票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2.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 股票价格变动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 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5.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6.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7.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 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8.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9. 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 股票代码以43开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新三板交易规则还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申报数量最低是100股,并且能够以1股为单位进行增减,即可以申报101股或102股。 卖出时,如果持仓股票有不满100股的部分,得一次性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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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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