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2014-2-24 21:44阅读:3200
国家工商总局今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不包含以下四类商品: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交付报纸、期刊及在线下载数字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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