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交易新规篇(五)
发布时间:2023-6-29 14:35阅读:520
Q:如何理解申报范围中十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限制?
A:以买入申报为例,沪深主板、创业板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买入限价申报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当沪深主板和创业板股票股价小于5元时,往往适用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的限制,便利低价股票的申报。
案例详解:
假设投资者小王想要买入沪市股票:
1、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为10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10元*2%=0.2元>0.1元,仍旧适用“2%价格笼子”,小王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10元*102%=10.2元/股。
2、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为2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2元*2%=0.04元<0.1元,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则适用0.1元价格范围,小王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3.1元/股。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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