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6-2 15:26阅读:1440
1、融资融券交易仅在信用账户内进行,融资交易仅能买卖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融券交易仅能买卖公司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信用账户的普通交易仅能买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委托或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进行。
2、单笔委托的可用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由系统实时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融资(券)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额度等进行控制,每笔融资融券新开合约,申报金额不得超过由保证金可用余额和标的证券融资(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可融资融券金额、授信额度余额两者中的最低值。
3、融资交易通过“融资买入”委托发起,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相关交易费用(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的合计。
4、客户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 “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通过“卖券还款”委托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证券,或通过“普通卖出”委托卖出开仓证券,成交后由系统自动完成归还融资款。开仓证券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在本券对应融资债务未了结期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所有同品种证券。
5、融券交易通过“融券卖出”委托发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客户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卖出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述限制(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6、客户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融券交易可以自次一交易日起通过“买券还券”委托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成交后由系统自动完成归还;也可以自次一交易日起通过“现券还券”委托进行了结,作“现券还券”委托时,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需确保有足够的该融券标的证券,如现券还券所需证券在普通账户中,还须按担保品提交程序将其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信用证券账户,在提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再按现券还券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选择开通“现券还券等比额度释放”权限的客户发出“现券还券”交易委托后不允许撤单,但可立即按比例释放相应融券额度及相应融券卖出冻结资金。对于未开通“现券还券等比额度释放”权限的客户发出“现券还券”交易委托后允许撤单,但T+1日现券还券成功后按等比例释放相应融券额度及相应融券卖出冻结资金。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