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工伤保险知识,工伤保险没有精神损失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9-13 19:45阅读:413
前言:据报道,工伤保险并不支持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只能赔偿精神损失和对肇事者的人身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弥补工伤保险的这一缺陷。新版本的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在赔偿范围内包括精神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家具制造厂一次性支付给胡及其子女93000多元,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精神损害抚慰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工伤保险事故赔偿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
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医疗事故受害人都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那么工伤事故受害人能否向用人单位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据报道,工伤保险并不支持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只能赔偿精神损失和对肇事者的人身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弥补工伤保险的这一缺陷。新版本的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在赔偿范围内包括精神损失。
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的相关情况是怎么样的,具体情况如下:申请人胡回复木子家具制造厂,2005年10月23日,单位指定甘木子家具制造厂的买方在广东省顺德市洽谈业务。生意结束后,甘因意外事故在返回广西途中死亡。甘死亡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家具制造厂同意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给付甘先生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9万元,但甘的妻子胡认为甘中年死亡,遗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给他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家具制造厂再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家具制造厂予以拒绝,胡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家具制造厂一次性支付给胡及其子女93000多元,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精神损害抚慰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工伤保险事故赔偿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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