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回购股份重在增加回购主体和拓宽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20-8-18 10:29阅读:281
A股财务造假公司相当普遍,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利益最佳方式股份回购,曾经被市场寄予厚望,可是只是雷声大雨点小,股份回购并没有真正发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而是成为一个摆设,就在于股份回购缺少强制性,回购资金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回购资金,拿什么回购股份。
13年的时候,为了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就规定,一旦造假上市将会被要求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像欣泰电气等上市公司在招股书中就承诺一旦造假上市,就会回购全部股份,可是最终欣泰电气造假上市案发,却没有能够回购股份,公司公告是公司目前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这等于让造假上市回购股份这一承诺成为了泡影,虽然有先行赔付原则,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但与股份回购含义不同。
为了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打击财务造假,新的证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这里有两个词汇“回购”和“买回”,实际上意思相近,只不过是主体不同,“回购'是针对发行人,但“买回”是针对实际控制人。
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安排下半年重点工作,会议强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提出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等,按照个人理解主要是证券法规定太过笼统,需要进一步出台《欺诈上市股份回购办法》之类的部门规章制度,这是对证券法”回购“政策的一种细化,让”回购“这一政策可以更好的执行,具有更加可操作性。
制定回购办法,我个人觉得需要更好保证回购股份得以实施。既然是财务造假,可能上市公司的财务不是那么健康,现金流也不充沛,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也不会太好,可能无法拿出足够资金来完成股份”回购“或者是”买回“,财务造假发现的早,募集资金还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多,可以冻结募集资金回购股份,像香港的洪良国际,香港证监会通过法院及时冻结了大约10亿港元募集资金,勒令洪良国际回购股份,但是财务造假隐蔽性很强,一旦募集资金已经基本使用完毕,上市公司账户没有太多资金可以冻结,实际控制人也是空有名头,没有太多资产,一个是实际控制人转移资产另一个是实际控制人本身就没有太多资产,即使证监会勒令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可能也是徒劳无益,他们对股份”回购“和”买回“股份有心无力。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制定回购实施办法关键在于拓宽”回购"或者“买回”股份的资金来源,IPO受益者,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还有高管,有的高管还是财务造假的主要帮凶,因此“回购"和”买回“对象可以扩展到有关高管。承销保荐商等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IPO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就不能免责,既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回购“和“买回”股份,实际上也是对投资者一种赔偿方式,在发行人和大股东、高管没有能力承担”回购“和”买回“股份下,也要承担连带的”回购“和”买回“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