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委托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5-5-12 16:10阅读:807
股票委托的执行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股票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股票。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1.申报原则。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时间优先是指证券公司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在我国,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这样,就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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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在交易市场买卖股票均必须公开申报竞价;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由证券公司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在前一种情况下,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其场内交易员(俗称“红马甲”),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后一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客户利用自助委托方式,自行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公司电脑系统,经审查确认后,再自动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是由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无需其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这种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从而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客户与证券公司的纠纷,因此成为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前一种申报方式更多地是作为备用应急的手段。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