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15-5-4 09:58阅读:1124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一批中小企业开始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债券的尝试。随着证券发行的增多和投资者队伍的扩大,对证券流通与发行的中介需求日增,由此催生了最初的证券中介业务和第一批证券经营机构。1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之后,各省陆续组建了一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中小商业银行以及财政系统陆续设立了证券营业网点。这些机构的出现形成了证券公司的雏形,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早期探索试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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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2003年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一批证券公司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自产生以来的第一次行业性危机。当时,证券公司的风险已经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的安全,并波及社会稳定,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情况十分严重。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对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于2004年8月在系统内全面部署和启动了综合治理工作;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经过三年的综合治理,主要取得了三大成果:一是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财务状况显著改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二是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日常监管、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三是监管队伍得到了全面锻炼,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明显增强,监管权威大大提高。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格作出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不再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截至2009年12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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