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行政处罚办法 强调“问责到人”
发布时间:2015-5-3 21:51阅读:706
银监会网站4月30日发布通知称,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银监会认为,《办法》的修订既是适应当前银行业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提高银监会系统依法监管能力的需要。此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主要修改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要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管问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主要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监管问责力度。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是一种团体内部责任,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责任,两者不能混淆。实践中,存在忽略或放松了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处罚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培养行业合规意识,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与强调,规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查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立案标准和立案责任、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处罚立案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
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避免调查程序和证据瑕疵,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修订后的《办法》对调查和取证环节做了全面、细致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规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规定处罚各环节的工作时限,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履责。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取证,修订后的《办法》确认了执法证据转化承认制度,规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经审查认定真实合法的,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七是公开透明、警示告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要求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提高处罚工作透明度。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是银监会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后在监管执法领域中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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