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垠澳丰遭四川证监局问询 因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
发布时间:2019-8-13 11:20阅读:355
中国网财经8月1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四川证监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关于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作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富骐骥”)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12.16 +0.50%,诊股)”)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时,与蕙富骐骥共同向汇源通信出具《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公开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以增强汇源通信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股权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其后,汇垠澳丰和惠富骐骥先后两次申请延长重组承诺期限并经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承诺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24日。但是,截至2019年6月24日,汇垠澳丰与惠富骐骥仍未履行承诺,汇源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同时,汇垠澳丰与惠富骐骥申请继续延长重组承诺期限的议案未能获得汇源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四川证监局还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
根据天眼查获悉,上述监管措施中提及的涉事公司存在以下关系: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9.83%,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17%。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68%。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汇垠澳丰与惠富骐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2.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在目前形势下,能否继续履行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如能,请说明承诺履行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不能,请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具体如下:
关于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你公司作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富骐骥”)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时,与蕙富骐骥共同向汇源通信出具《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公开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以增强汇源通信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股权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其后,你公司和惠富骐骥先后两次申请延长重组承诺期限并经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承诺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24日。但是,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汇源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同时,你们申请继续延长重组承诺期限的议案未能获得汇源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2.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在目前形势下,能否继续履行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如能,请说明承诺履行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不能,请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8月9日
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11月,你单位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时,与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共同向汇源通信出具《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公开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以增强汇源通信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股权实际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过户。其后,你单位和汇垠澳丰先后两次申请延长重组承诺期限并经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承诺期限延至2019年6月24日。但是,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汇源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未有实质进展。同时,你们申请继续延长重组承诺期限的议案未能获得汇源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2.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在目前形势下,能否继续履行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如能,请说明承诺履行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不能,请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