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9-2-15 16:10阅读:1681
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质押率不得高于公司质押率上限、融资利率不得低于公司指导标准、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95天,质押标的券为限售股的须覆盖限售期。
(二)单客户股票质押融资规模不超过2亿元。
(三)大股东质押标的证券占其持有标的券的比例(已有质押在途+本次新增质押)不得超过80%,项目承做期间也不得超过80%,其中大股东特指持有标的券5%以上的股东。
(四)上市公司近三年实施过跨行业重大资产重组,且股价涨幅过大的,要求至少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扣非后达到利润预期(涉及业绩承诺的,须达到业绩承诺标准),利润真实性不存在疑问。
(五)跨行业实施资产重组(实现主业变更或置入资产盈利超过50%以上的)且二级市场有明显炒作迹象的质押标的需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完成利润并符合预期,市盈率(TTM)低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数,商誉占公司净资产比不能超过30%。
(六)融入方符合准入条件且不存在禁入条件,融入方资质评价表和项目综合评定表不得低于60分。
(七)质押标的证券不在公司股票质押标的证券黑名单内,且标的证券不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
2.标的证券的市场已质押比例超过50%;
3.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报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有1年或1年以上为亏损;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少于5000万元;
5.上市公司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存在退市风险;
6.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告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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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