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交易沪伦通?
发布时间:2018-11-14 14:34阅读:644
一是境外企业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条件: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是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门槛: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的落地稿在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进行了完善。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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