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特殊交易事项汇总
发布时间:2015-4-3 16:14阅读:712
股票特殊交易事项汇总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股票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股票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股票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股票实施挂牌交易。股票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股票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股票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的信息;股票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票的信息。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股票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规定: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 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 分钟。另外在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股票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