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制度29日起施行 补偿投资者损失是原则
发布时间:2015-3-7 21:22阅读:694
试点期间行政和解金在分配前只能存放于商业银行,并不再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做出区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日表示,证监会、财政部已正式联合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据张晓军介绍,《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交纳的行政和解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后,应当尽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
二是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监督。证监会、财政部对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30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90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就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财政部。此外,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以及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张晓军称,自2015年1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份。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管理的安全性,试点期间行政和解金在分配前只能存放于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和解金补偿的公平性,不再对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做出区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