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QFII和RQFII的10%投资转让所得税率
发布时间:2015-3-1 23:02阅读:613
市场消息称,中国有关部门近日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经济参考报报道确认,该专项活动的确正在进行。报道称,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解读的培训班(北京地区)。
培训班资料显示,此次清理的时间范围为QFII、RQFII获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QFII、RQFII应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该期间取得上述所得的情况。负责本次QFII/RQFII涉税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为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
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在处理口径上,对于股息、利息类所得征收的税款按照规定加征滞纳金,对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在税款计算方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每次交易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次适用10%税率并计算应征税款,不可多笔交易盈亏相抵。
有关人士称,此举旨在落实《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简称《通知》)。
去年沪港通开通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公布沪港通下投资的税务安排,其中明确,自去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A股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前述所得则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场人士称,尽管过去QFII和RQFII并未缴上述税,但不少海外机构都已按照10%比例来计提资本利得税,因此,QFII不会因此政策而出现大规模撤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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