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细则
发布时间:2015-2-26 23:09阅读:86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相关交易业务规范。中国结算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自营或客户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或多批次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细则》明确,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清算完成后,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到期续做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结算提交结算指令确认交收金额。对于每一交收批次,中国结算按协议回购交易(包括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相关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后办理交收和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根据交易双方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及到期申报数据中的质权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办理协议回购的质押登记。协议回购的债券质押,采用由中国结算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相应债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完成。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交易双方可以申请变更质押债券。中国结算将依据交易双方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质押券变更申报数据办理变更质押登记,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债券的质押状态维持不变。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