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最佳理财产品(荐)
发布时间:2014-10-12 21:29阅读:614
发行日期:
10月15日—11月5日
预期年化收益:
预期年化收益率8%--15%
产品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需同时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美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及海外其他证券交易所均正常交易。本集合计划成立未满6个月的开放期内只可以办理参与业务,不得办理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后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下一年度的开放期,管理人将于上述投资地交易所均公布下一年度节假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起点:
100万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最低持有份额为80万份。
赎回到账日:
T+10可取
认购费:
1、参与费率:1%;(首日下单10月15日可免)
2、退出费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小于360天,退出费率为1.0%;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大于等于360天,退出费率为0%;
3、托管费率:0.22%;
4、管理费率:1.5%
5、业绩报酬:当持有人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5%的时候,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当持有人年化收益率大于5%,小于等于15%的时候,本集合计划对大于5%小于或等于15%的收益部分提取10%的业绩报酬;当持有人年化收益率大于15%,小于等于30%的时候,本集合计划针对大于5%小于等于15%的收益部分收取10%的业绩报酬,针对大于15%小于等于30%的收益部分收取15%的业绩报酬;当持有人年化收益率高于30%的时候,本集合计划针对大于5%小于等于15%的收益部分收取10%的业绩报酬,针对大于15%小于等于30%的收益部分收取15%的业绩报酬,针对大于30%的收益部分收取20%的业绩报酬。
产品投向:美国市场,国内首款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流动性较好的公募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型指数基金;同时,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和中国证监会认可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通知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等货币市场工具;中国证监会认可允许的其他海外投资品种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比例):
(1)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型指数基金投资: 0%~100%;
(2)现金类资产投资: 0%~100%;
(3)中国证监会认可允许的其他海外投资品种的投资组合比例将遵循《QDII试行办法》的规定。
安全性评价: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投资者需有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追求绝对收益积累、资产流动性需求中等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合格投资者。
详情请咨询王经理:13878828681,QQ:8395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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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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