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指数的基期有以下几种:(1)固定基期。即采用历史上某一特定年份的价格水平做为对比基期,固定不变。(我国常用的固定基期有:1950年、1952年、1957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80年、1985年)(2)扩大基期。即以历史上若干连续年份组成的价格水平数列为对比基期。采用扩大基期主要是可以对基期各年份的价格水平进行平均调整,消除各种特殊因素的影响,使价格指数能够确切清晰地反映一个较长时期内物价水平的实际变化情况。(3)同期基期。即以不同年份的同一时期做为对比基期。 (4)环比基期,即以各报告期或计算期的上一期作为对比基期,编制环比物价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