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四大原则

时间:2021-05-25 16:22:48 浏览:6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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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被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指导人们的保险活动,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和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成立的条件有四个:合法利益、经济价值利益、确定利益、利害关系。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有效的决定性原因,用于确定保险责任。

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只是在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内补足损失。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以实际损失、保额、保利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是一种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幸运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上,包括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如实通知和保证的义务、被保险人说明的义务、弃权和禁止后悔的义务。《保险法》第16条和第17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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