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和RQFII投资A股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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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中国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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