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募基金仅在定期报告里披露估值变化,**不需要单独发布临时公告;但如果是变更估值技术本身,就需要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1)核心结论:单纯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估值相关信息,属于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义务,不触发临时公告;估值技术、估值方法发生改变,属于重大事项,必须单独出临时公告。
(2)业务规则:监管要求管理人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重大变化、相关假设以及对净值的影响,属于定期报告固定栏目。如果只是市场波动带来资产估值金额变动,估值模型和估值方法未改动,只需要在定期报告说明,无需临时公告;一旦切换估值技术,要及时临时公告,净值变动幅度较大还需要会计师出具意见。
(3)适用场景:季度报告一般不强制详细披露估值政策重大变更;估值技术变更不受定期报告时间限制,变更发生后就要履行临时披露。
(4)关键区分:资产价格波动带来估值金额变化≠估值技术变更,前者仅定期报告披露;估值方法、估值模型、核心计价原则切换,必须单独临时公告。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19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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