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申报期内,**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修改回售相关条款**。
(1)核心结论:回售条款属于募集说明书既定合约内容,回售条件已经触发、进入回售申报期后,发行人无权单方变更回售价格、申报期限等核心约定,不能剥夺持有人已生效的回售权利。
(2)业务规则:若要变更募集说明书内回售条款,必须履行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法定审议流程;但进入回售申报阶段,变更方案即便表决,也不能溯及改变当期已经生效的回售权利。债券持有人会议也不得决议直接取消回售条款。
(3)适用场景:回售期内仅可按原有条款执行回售申报、资金兑付;仅募集说明书预先约定的常规转股价格调整,不属于修改回售条款。
(4)关键区分:回售触发后的申报期,持有人回售权已经确定,不可单方改动;在回售条件触发前的存续期,满足全套审议程序才可以协商修改募集说明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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