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该表述正确。
(1)核心结论:私募基金严禁借助互联网渠道向不特定对象推介产品,互联网公开渠道不能发布产品募集信息、业绩、份额推介内容。
(2)合规例外情形:可在自营官网、APP 等渠道,**先完成特定对象认定、合格投资者核验、风险测评**后,定向向已核验的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
(3)禁止渠道范围:公众号、公开微信群、短视频、门户网站广告、朋友圈无差别转发,都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互联网推介,属于违规行为。
(4)可公开宣传内容:仅可对外宣传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团队信息,**不能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
(5)区分要点:禁止的是向不特定对象推介产品;完成特定对象确认后的定向线上推介,不属于本条禁止情形。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4:4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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