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估值技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发生当时就发布临时公告;仅事后在定期报告里披露估值变化,不能免除事前临时公告义务**。
(1)核心结论:估值方法 / 估值技术变更属于重大事项,**不能等到定期报告发布时才披露**,需要在变更实施时及时发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只是补充披露估值政策、假设以及变更带来的影响。
(2)区分口径:如果只是持仓证券市价随市场波动带来净值变化,不属于估值方法变更,只在定期报告展示,**不用单独临时公告**;如果是更换估值模型、改用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调整,属于估值重大变更,必须发临时公告。
(3)时间口径:估值技术变更要在实施前履行内部估值委员会、托管人复核流程,同步发布临时公告;半年度、年度报告再详细披露本次估值变化细节。
(4)影响阈值口径:估值技术变更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变动超过 0.25%,还需要咨询会计师专业意见。
(5)违规口径:仅在定期报告披露估值技术变更、未提前发布临时公告,属于信息披露不合规。
(6)实操提示:季度报告一般简要披露持仓,估值政策重大变化主要放在半年报、年报详细说明,但不替代临时公告。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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