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相关要点,下面展开拆解
(1)核心结论
要约收购定价存在法定底线,**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收购人买入该股的最高成交价**;在此底线之上收购人自主定价,可高于二级市场价格吸引股东预受。
(2)法定最低红线规则
以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为时间基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最高单价,是要约价格硬性下限,不能突破。
(3)30 日均价配套核查要求
若拟定要约价低于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收购方财务顾问需要专项核查、说明定价合理性,论证不存在股价操纵、隐藏支付安排等问题。高于该 30 日均价则无需额外专项分析。
(4)同股同价原则
同一上市公司同种类股份,要约收购价格必须统一,不能对不同股东设置差异化收购价格。现金要约、证券对价要约均适用。
(5)披露口径区分
提示性公告之后、要约期内,**不得降低要约收购价格**,可提高收购价格并履行公告;价格调整后,要约收购期限自动顺延。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定价规则一致。收购人增持行为会直接抬高后续要约收购的价格底线。
(6)实操提示
定价需要结合估值、二级市场股价、控制权溢价综合确定;对价除现金外,也可使用上市证券支付,但证券对价需要配套估值文件,部分情形需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
如有需要请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1 13:5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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