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不会直接导致重整失败,但会触发“协商—二次表决—法院强制批准或转入破产清算”的后续程序。
1. 先协商,再组织一次表决
出资人组未通过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再表决一次。协商结果不能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
出资人组表决规则是: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仍不通过,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批准
如果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法院强制批准通常要看这些要点:
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是否得到法定保护;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情形下的清偿比例;
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否公平、公正;
同一表决组成员是否被公平对待;
债权清偿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至少有一组债权人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重整中,如果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出资人权益本身已无剩余价值,法院更可能认定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并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3. 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可能转入破产清算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既未获各表决组通过,又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或者法院最终不批准,法院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时公司会从“重整”转入“破产清算”,股票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通常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甚至可能最终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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