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股东大会投票权通常不受影响,分红权则会被限制。
股东大会投票权:原则上可以正常行使
司法冻结的核心目的是限制股权处分、防止资产流失,并不否定股东资格。所以被冻结股权的股东,一般仍能正常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等共益权。
但有一个边界:如果表决事项会直接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贬损,比如解散清算、放弃重大债权、恶意增资稀释股权等,法院可能认为这类表决权行使也应受限。
分红权:可以“分到”,但不能“拿走”
分红权本身并未被完全剥夺,但司法冻结期间,公司通常不得向被冻结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如果公司宣告分红,这部分分红往往会被法院要求提存、冻结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分红可能照发,但钱不一定能到股东手里。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股权冻结的效力通常及于股息、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东因增发、配售新股产生的权利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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