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监管统一明确规则:两融单一证券担保折算率分品类设置法定上限,沪深交易所两融细则统一执行标准如下:
(1)现金、股票、基金、债券四类担保品分设独立折算上限隔离底层规则
现金无浮动折算限制,固定 100%;各类有价证券按风险等级划分差异化天花板,券商自主设定的折算比例严禁超过交易所法定上限,不同品类折算台账分开核算,上限标准互不通用。
(2)各类单一证券折算上限核算口径区分
现金:折算率 100%(无上限约束,全额计入担保保证金)
个股股票
上证 180 / 深证 100 / 北交所指数成份股:单一股票折算上限 70%
其余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普通 A 股:单一股票折算上限 65%
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单一 ETF 折算上限 90%
可转债、普通债券、公募基金:单一券 / 基金折算上限 80%
国债、货币基金、券商场内现金理财:单一产品折算上限 95%
风险类标的(ST/*ST、退市整理股、市盈率 300 倍以上 / 亏损个股):折算上限 0%,无法充当担保品
(3)机制设立核心目的为按资产波动风险分层管控担保杠杆
现金无价格波动,全额计入担保;宽基 ETF 波动小于个股,设置更高折算上限;小盘、题材个股波动大,压低折算天花板;风险警示标的直接归零,防止高波动资产过度放大杠杆,控制券商信用赔付风险。
(4)实操干扰边界区分
①上限为监管最高标准,券商可根据个股流动性、估值、波动率下调实际折算率,不可上浮;
②单一股票持仓无单独持仓市值比例上限约束,仅折算比例受上述数值限制;
③北交所股票虽成份股上限 70%,多数券商风控会下调至 30%-50% 实际折算;
④同一账户多只不同担保品分开按各自上限折算,互不影响。
(5)特殊标的处理规则
港股通标的折算上限参照普通 A 股 65%;期权合约不可作为担保品;限售股、质押股票禁止划入信用账户充当担保品,无折算资格。
极简总结:单一蓝筹成份股股票折算上限 70%,普通 A 股 65%;ETF 最高 90%,债券 / 可转债 80%,国债货币类产品 95%;风险警示个股折算上限 0%,券商实际折算不得突破监管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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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19 05:35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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