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性防范规范是在法律中所作的对避税实行一般性否认的规范,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而是试图以法律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并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避税、稽征税款的权力实行分配,以实现对避税行为的立法否定以及对防范避税的权力配置。一般性防范规范是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既可以只通过某一个条款表现出来,也可以包含很多具体的条款。目前,在反避税立法中以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的规范最具代表性。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第l句规范:“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其适用。”首先表明了税法的强制性和不容规避性,并定义“租税规避”是对法律事实形成自由的滥用。其第42条第2句规范:“滥用者依与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这证明该条款是针对纳税人采用与经济实质不相当的法律事实,滥用税法以外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在制度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该条款都可以作为信托避税一般性防范规范的典型代表。
发布于2021-6-24 16:47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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