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立法上必须设定一些原则。在税制起草之始,应以下列原则作为基准。
(一)税收中性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税收的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具备相同经济支付能力的纳税义务人,负担相同的税负(水平平等);而具备区别纳税能力者,则负担区别的税负(重直平等)。二者均以纳税能力为衡量基准。垂直的公平表现在立法上,大都以累进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方式,依纳税能力设计税负标准。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该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设计税制时尽量减少其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采用导经营管理论原则
对信托及信托财产定位是委托人与受益人间单纯的财产输送管道,还是除输送作用之外,还包含它的财产累积或增减之功能。定位区别,对于信托存续中信托财产的取得或增减可能有区别的处理方式
发布于2021-6-24 16:32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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