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发布于2021-3-2 16:50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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