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发布于2020-12-28 14:22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