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立: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出资合法、合规;
(2)存续两年: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业务明确,有持续盈利能力;
(1)业务明确: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
(3)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财务报告,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
3)企业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规合法;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监督;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6)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布于2020-12-25 11:04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