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解除限售,原则上在每年 2 月底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计算基数为上一年末股东的持股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按新增股份的 75% 及时办理限售。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限售性质的股东股份,能否托管在普通证券账户当中
战略配售股票限售多少时间,可否解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