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险法》未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投保人签字才生效。
第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约定为,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且对方法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最高法下发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也约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他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也就是说,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行为,便已被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保险公司接受,则保险合同成立。此时,是不是本人签名其实已经不重要了。
发布于6小时前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