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不履行投保诚实信用义务带来的保险纠纷
投保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如果不履行因此带来保险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解决。
3、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就终止了,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
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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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1-8 12:21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