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10%以内;
2、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
3、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资者查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即刻将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传送到交易所主机,公开申报竞价。股票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定采用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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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7-11 12:41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