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
证券继续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上市地位可能会在未遭停牌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如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将刊发公告并列明限期,以便该上市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如上市公司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联交所可将其除牌。
其二,上市公司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上市公司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后应尽快复牌。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联交所将其除牌。
其三,上市公司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而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联交所有权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发布于2018-4-12 17:05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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