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纠纷发生后,由于人数众多的股民分散于全国各地,彼此缺乏了解,由他们选出合格诉讼代表人相当困难,而且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同意,在规模庞大的证券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相当常见,容易因为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人而产生新的纠纷。所以在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可操作性较差。
3代表人诉讼法院判决只对极少参加代表人诉讼的受害者有效,而使在诉讼时效期间未登记权利的受害者不能适用判决结果,只能另行起诉。投资者出于诉讼经济及诉讼复杂性的考虑,往往放弃诉讼的权利。这样就使诉讼的标的额、可计算的赔偿额及诉讼的威慑力大大受到削弱。
发布于2018-4-18 22:48 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