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发布于2018-3-27 15:20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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