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在通知的原文中特别指出,施行前已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已经开通了可转债权限,不管你资金有没有10万,交易时间有没有24个月,投资可转债的权限依然保留,不受到新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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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8-1 13:5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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